協會組織
2025年協會組織架構如下:
理事長:領導協會達成使命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會務
理監事會下設四個委員會:
青年發展委員會:發展青年覺察與自我領導力,負責每月的青年成長課程與讀書會。
青年教練委員會:協助青年透過教練解決關係、生命、職涯、創業等議題,負責青年議題的一對一教練與公益教練的推廣。
推廣委員會:負責在社群媒體與企業,公益團體,學校推廣教練。
財務委員會:負責協會財務的收支平衡與自給自足。
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達真國際青年教練發展協會章程(v3 0320)
第一章 總則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達真國際青年教練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成立宗旨為以「教練式領導為核心,協助青年覺察自己、有機成長、運用教練式領導的方法,在工作與生活中實踐,發揮影響力、創造自己的生命價值,實質回饋與服務社會。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培養青年具備教練式領導能力及影響力。
- 舉辦青年教練式領導的訓練計劃,培訓青年。
- 提供青年追尋夢想、激發生命潛能的教練輔導服務。
- 以舉辦分享會、講座、讀書會等活動鼓勵青年探索自我,實踐教練式領導發揮所長與貢獻,為社會增加正向影響力。
- 推廣並輔導青年學習教練式領導管理能力,鼓勵青年合作,發展回饋社會的專案,用實際行動回饋社會及影響社會。
- 協助青年學習尊重自己與尊重他人,建立一個多元包容及敏捷力的社會。
- 出版各種有聲、無聲刊物,分享 教練式領導的具體成果,對社會傳播正向影響力。
- 促進與其他有類似宗旨及目的之組織的合作。
- 推廣並提供跨國合作以增廣青年族群視野。
-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活動。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個人會員:年滿十八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含)以上,經理事會審核通過,邀請成為榮譽會員,不需繳納會費.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外,其餘權利與個人或團體會員相同。
榮譽會員有志參與會務者,仍可以於繳納會費後享有會員權利。
-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唯榮譽會員對於繳納會費之義務可享有免除權力。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選舉之辦法如下: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常務理監事聯席會、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名譽職務之辦法如下:
-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名譽理監事、顧問若干人,提供本會會務發展之諮詢,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名譽理監事之資格為曾擔任本會理監事,對本會有特殊重大貢獻,或關心本會會務發展之社會賢達,經聘請後得列席理監事會,但不具有理監事職權。
- 顧問經聘請後得參與會務及列席理監事會,但不具有理監事職權。
- 名譽理監事及顧問可於繳納會費後,享有本會個人會員之權利。
第四章 會議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除選舉、補選及罷免應以實體方式召開之外,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辦理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提供會員閱覽。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選舉、補選及罷免應以實體方式召開之外,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常年會費。各類會員之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於會員大會前公告。
- 事業費。
- 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再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